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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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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大綱衛生法規部分2020年修訂版出爐!為了幫助參加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考試的考生順利復習,醫學教育網特為大家對比總結了大綱變化的部分,趕快一起來來了解把!
附件: 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大綱衛生法規部分2020年修訂版
注:標紅部分為變動的內容!
國家醫學考試網電話:010—52004687回復新修訂版本的大綱供2021年考生參考復習,2020年二試考生依舊執行第一試考試的內容。
(下文紅色筆標記的部分為變化的部分)
一、衛生法基礎知識 | 1.衛生法的概念、分類和作用 | (1)衛生法的概念 (2)衛生法的分類 (3)衛生法的作用 |
2.衛生法的形式、效力和解釋 | (1)衛生法的形式 (2)衛生法的效力 (3)衛生法的解釋 | |
3.衛生法的守法、執法和司法 | (1)衛生法的守法 (2)衛生法的執法 (3)衛生法的司法 | |
二、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 1.概述 | (1)醫療衛生事業的原則 (2)尊重、保護公民的健康權 |
2.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 (1)基本醫療服務的內容 (2)基本醫療服務分級診療制度 | |
3.醫療衛生機構 | (1)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2)醫療衛生機構分類管理 | |
4.醫療衛生人員 | (1)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 (2)保障醫療衛生人員執業環境 | |
5.健康促進 | 健康知識宣傳和普及 | |
三、傳染病防治法 | 1.概述 | (1)傳染病防治方針和原則 |
(2)傳染病的分類 | ||
(3)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適用范圍 | ||
2.傳染病預防 | (1)預防接種 | |
(2)傳染病監測 | ||
(3)傳染病預警制度 | ||
(4)傳染病菌種、毒種管理 | ||
(5)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職責 | ||
(6)醫療機構的職責 | ||
(7)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合法權益保護 | ||
3.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 | (1)傳染病疫情的報告 | |
(2)傳染病疫情的通報 | ||
(3)傳染病疫情信息的公布 | ||
4.疫情控制 | (1)控制措施 | |
(2)緊急措施 | ||
(3)疫區封鎖 | ||
5.醫療救治 | (1)預防醫院感染的要求 | |
(2)開展醫療救治的要求 | ||
6.法律責任 |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四、職業病防治法 | 1.概述 | (1)職業病的概念 |
(2)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制定 | ||
(3)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制定 | ||
(4)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 ||
2.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 (1)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設立及其條件 | |
(2)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的因素 | ||
(3)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現場調查 | ||
(4)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的報告 | ||
(5)職業病診斷異議的處理 | ||
(6)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組成 | ||
(7)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責任 | ||
(8)勞動者職業病診斷地點的選擇 | ||
3.法律責任 | (1)未按規定報告職業病的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擅自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 ||
(3)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 ||
(4)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的法律責任 | ||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 1.概述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概念 |
2.報告與信息發布 | (1)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 | |
(2)信息發布 | ||
3.法律責任 | 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六、疫苗管理法 | 1.概述 | 疫苗的概念與分類 |
2.疫苗流通 | (1)疫苗的采購和供應 | |
(2)疫苗的接收和購進 | ||
3.疫苗接種 | (1)接種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 |
(2)疫苗接種單位的管理 | ||
(3)醫療衛生人員的責任 | ||
(4)兒童預防接種的管理 | ||
(5)群體性預防接種的管理 | ||
(6)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職責 | ||
4.異常反應的監測和處理 | (1)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概念 | |
(2)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情形 | ||
(3)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 | ||
(4)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補償 | ||
5.法律責任 | (1)疫苗接種未遵循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等的法律責任 (2)未按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購進、接種、處置等記錄的法律責任 (3)未按規定報告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等的法律責任 | |
七、艾滋病防治條例 | 1.概述 | (1)艾滋病防治原則 |
(2)不歧視規定 | ||
2.預防與控制 | (1)艾滋病監測 | |
(2)自愿咨詢和自愿檢測制度 | ||
(3)艾滋病患者的義務及其隱私權保護 | ||
(4)采集或使用人體血液、血漿、組織的管理 | ||
3.治療與救助 | 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 | |
4.法律責任 | 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八、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 | 1.概述 | (1)母嬰保健工作方針 |
(2)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事項 | ||
2.婚前保健 | (1)婚前保健的內容 | |
(2)婚前醫學檢查意見 | ||
3.孕產期保健 | (1)孕產期保健服務的內容 | |
(2)醫學指導 | ||
(3)產前診斷 | ||
(4)終止妊娠意見 | ||
(5)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 ||
(6)產婦、嬰兒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報告 | ||
4.技術鑒定 | (1)鑒定機構 | |
(2)鑒定人員 | ||
(3)回避制度 | ||
5.行政管理 |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許可 | |
6.法律責任 | (1)擅自從事母嬰保健技術的法律責任 | |
(2)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法律責任 | ||
(3)違反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法律責任 | ||
九、獻血法 | 1.概述 | 無償獻血制度 |
2.醫療機構的職責 | (1)醫療機構用血管理 | |
(2)醫療機構用血要求 | ||
3.血站的責任 | (1)采血要求 | |
(2)供血要求 | ||
4.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血站的法律責任 | ||
十、執業醫師法 | 1.概述 | 醫師的基本要求及職責 |
2.考試和注冊 | (1)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 | |
(2)醫師資格種類 | ||
(3)執業注冊 | ||
(4)準予注冊、不予注冊、注銷注冊、變更注冊、重新注冊的情形 | ||
(5)對不予注冊、注銷注冊持有異議的法律救濟 | ||
3.執業規則 | (1)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 |
(2)醫師執業要求 | ||
(3)執業助理醫師的特別規定 | ||
4.考核和培訓 | (1)醫師考核內容 | |
(2)醫師考核不合格的處理 | ||
(3)表彰與獎勵 | ||
5.法律責任 | (1)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法律責任 | |
(2)醫師執業活動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 ||
(3)擅自開辦醫療機構或者非法行醫的法律責任 | ||
十一、醫療損害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第六章) | 1.概述 | (1)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主體 |
(2)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 | ||
(3)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 ||
2.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 (1)未盡到說明義務 | |
(2)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 ||
(3)泄露患者隱私 | ||
3.緊急情況醫療措施的實施 | 緊急情況實施相應醫療措施的條件和程序 | |
4.病歷資料 | (1)填寫與保管 | |
(2)查閱與復制 | ||
5.對醫療行為的規范 | 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 |
6.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權益保護 | 干擾醫療秩序和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法律后果 | |
十二、精神衛生法 | 1.概述 | (1)精神衛生工作的方針、原則和管理機制 |
(2)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保護 | ||
2.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 | 醫務人員對就診者的心理健康指導 | |
3.精神障礙的診斷和預防 | (1)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活動應具備的條件 | |
(2)精神障礙診斷、治療原則 | ||
(3)精神障礙的診斷 | ||
(4)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 | ||
(5)再次診斷和醫學鑒定 | ||
(6)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履行的責任 | ||
(7)保護性醫療措施的實施 | ||
(8)使用藥物的要求 | ||
(9)病例資料及保管 | ||
(10)心理治療活動的開展 | ||
4.精神障礙的康復 | (1)康復技術指導 | |
(2)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健康檔案 | ||
5.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擅自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法律責任 | |
(2)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 ||
(3)從事心理治療人員的法律責任 | ||
十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 1.概述 | 醫療機構服務宗旨 |
2.醫療機構執業 | 執業規則 | |
3.登記和校驗 | (1)登記 | |
(2)校驗 | ||
4.法律責任 | 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十四、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 1.概述 | (1)醫療糾紛的概念 |
(2)處理醫療糾紛的原則 | ||
2.醫療糾紛預防 | (1)遵守醫療衛生法律和恪守職業道德 | |
(2)加強醫療質量安全和風險管理 | ||
(3)嚴格執行藥品管理制度 | ||
(4)履行告知義務 (5)病歷書寫、保管與查閱、復制 (6)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 (7)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 | ||
3.醫療糾紛處理 | (1)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 | |
(2)病歷資料的封存和啟封 | ||
(3)現場實物的封存和啟封 | ||
(4)尸檢 | ||
(5)醫療損害鑒定 | ||
4.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法律責任 | |
(2)醫療機構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于臨床的法律責任 (3)醫療機構激期醫務人員未履行規定義務的法律責任 | ||
十五、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 1.概述 | (1)醫療事故的概念及其處理原則 |
(2)處理醫療事故的基本要求 | ||
2.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 醫療事故的報告 | |
3.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 (1)衛生行政部門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處理 (2)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 | |
4.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 ||
十六、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 1.概述 | (1)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排序原則 |
(2)禁止買賣人體器官 | ||
2.人體器官的捐獻 | (1)捐獻原則 | |
(2)捐獻人體器官公民的條件 | ||
(3)捐獻意愿的撤銷 | ||
(4)活體器官捐獻人的條件 | ||
(5)活體器官接受人的條件 | ||
3.人體器官的移植 | (1)診療科目登記 | |
(2)捐獻人的醫學檢查和接受人的風險評估 | ||
(3)倫理審查 | ||
(4)摘取活體器官應當履行的義務 | ||
(5)摘取尸體器官的要求 | ||
(6)個人資料保密 | ||
4.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 ||
十七、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 1.概述 | 放射診療的概念與分類 |
2.執業條件 | (1)安全防護裝置、輻射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 |
(2)設備和場所警示標志的設置 | ||
3.安全防護與質量保證 | ||
(1)場所防護要求 | ||
(2)工作人員防護要求 | ||
(3)患者和受檢查的防護要求 | ||
(4)放射診斷檢查的原則和實施 | ||
(5)放射治療的原則和實施 | ||
4.法律責任 | 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十八、處方管理辦法 | 1.概述 | (1)處方的概念 |
(2)處方開具與調劑原則 | ||
2.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 (1)處方書寫的規則 | |
(2)藥品劑量與數量的書寫的要求 | ||
3.處方權的獲得 | (1)處方權的取得 | |
(2)開具處方的條件 | ||
4.處方的開具 | 開具處方的要求 | |
5.監督管理 | 醫療機構對處方的管理 | |
6.法律責任 | 醫師的法律責任 | |
十九、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 1.概述 | (1)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原則 |
(2)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分級管理 | ||
2.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 | (1)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 | |
(2)細菌耐藥預警機制 | ||
(3)異常情況的調查和處理 | ||
(4)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培訓及考核 | ||
3.抗菌藥物的臨床應用 | (1)處方權的授予 | |
(2)預防感染指征的掌握 | ||
(3)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的使用 | ||
(4)越級使用的情形 | ||
4.監督管理 | (1)抗菌藥物處方、醫囑點評 | |
(2)對開具抗菌藥物超常處方醫師的處理 | ||
(3)取消醫師抗菌藥物處方權的情形 | ||
5.法律責任 | (1)開具抗菌藥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法律責任 | |
(2)醫師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規定的法律責任 | ||
二十、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 1.概述 | (1)臨床輸血管理委員會 |
(2)輸血科(血庫) | ||
2.臨床用血管理 | (1)臨床用血計劃 | |
(2)醫務人員職責 | ||
(3)臨床用血申請 | ||
(4)簽署臨床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 | ||
(5)臨時采集血液必須同時符合的條件 | ||
(6)臨床用血不良事件監測報告 | ||
(7)臨床用血醫學文書管理 | ||
3.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 ||
二十一、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 | 1.概述 | 藥品的概念 |
2.藥品管理 | (1)禁止生產、銷售假藥 | |
(2)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 ||
(3)處方藥與非處方藥 | ||
3.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 |
(2)醫療機構相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 ||
二十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1.概述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概念及其臨床使用原則 |
2.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使用 | (1)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 | |
(2)麻醉藥物和精神藥品處方權 | ||
(3)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 | ||
3.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醫師的法律責任 | ||
(3)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醫師的法律責任 | ||
二十三、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 1.概述 | 藥品不良反應的概念 |
2.報告與處置 | 醫療機構的職責 | |
3.法律責任 | 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關于修訂《醫師資格考試大綱(醫學綜合考試)》中衛生法規部分內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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