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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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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賓陽縣衛生健康局關于印發《賓陽縣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已發布,醫學教育網編輯為您整理相關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鄉村醫生的從業管理,依法保障鄉村醫生合法權益,保證農村居民獲得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辦法》(政府令〔2018〕121號)《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南府辦函〔2016〕293號)《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鄉村醫生“鄉聘村用”的實施意見(試行)》(南府辦〔2020〕20號)《賓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賓陽縣推進鄉村醫生“鄉聘村用”實施方案的通知》(賓政辦函〔2020〕2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鄉村醫生是指依法取得從業資格,在政府投資建設并實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包含社區衛生室)執業的醫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經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注冊在村衛生室向農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第四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縣醫療集團負責全縣鄉村醫生管理工作,鄉鎮衛生院負責本轄區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的業務指導、執業管理、業務培訓和監督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鄉村醫生的準入
第五條? 原則上每千服務人口配備1名鄉村醫生,不足1千服務人口的按1名配備,同一村衛生室有2名以上鄉村醫生的,鼓勵配備至少1名女性鄉村醫生。“鄉聘村用”的鄉村醫生,不得再兼任其他職務。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擬從業的村衛生室所在地縣衛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生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衛生室執業:
(一)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二)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
(三)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
(四)取得鄉村醫生資格,按規定接受縣衛生健康局培訓合格的。
第七條? 申請鄉村醫生執業,具備第六條第(一)項、第(二) 項規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注冊手續;具備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應當向擬從業的村衛生室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申請,以及鄉村醫生證書或者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證書。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審核工作。對符合國家和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準予執業注冊,分別發給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中醫(專長)醫師或者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縣醫療集團根據各鎮衛生院的鄉村醫生需求計劃,通過訂單定向培養、向大中專院校或社會招聘等形式,提前做好即將空缺鄉村醫生崗位的人才儲備工作,保障空缺鄉村醫生崗位及時得到補充和更新。
第九條 ?年滿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鄉村醫生,原則上應辦理退出手續,不再從事鄉村醫生工作,但具有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或者中醫(專長)醫師資格,或該村衛生室鄉村醫生配備不足的情況下,具備正常履職的身體條件,能夠承擔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經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批準后可以放寬到70周歲以下(女性65周歲以下)。
第十條? 年滿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符合“鄉聘村用”招聘放寬條件的鄉村醫生簽訂合同期限為一年,實行一年一簽,不再擔任村衛生室負責人。
第三章? 鄉村醫生的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在政府辦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必須履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并承擔下列職責:
1.獨立承擔或協助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2.協助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
3.開展農村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初級診斷,對常見急癥做出初步診斷與早期搶救,并及時轉診;
4.早期發現大病并及時轉診;
5.為群眾提供巡診、出診等服務;
6.合理運用中醫(民族醫)藥適宜技術治療常見病;
7.開展健康扶貧工作;
8.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簽訂服務協議,履行協議內容;
9.規范藥事管理,建立藥品購銷臺賬;
10.使用基本醫保系統實現村級結算;
11.服從鄉鎮衛生院工作安排,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衛生院交給的其他各項農村衛生工作任務。
第四章? 鄉村醫生的管理
第十二條? 鄉村醫生實行“鄉聘村用”的管理模式。實施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由各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鄉村醫生要履行工作職責,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以及《鄉村醫生聘用合同》的相關條款。
第十四條? 鄉鎮衛生院根據工作需要對轄區鄉村醫生統一調配使用,原則上應該遵循“村來村去”。經聘用的鄉村醫生必須專職從事鄉村醫生工作,不得兼職從事鄉村醫生以外的工作。
第十五條? 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為鄉村醫生在崗時間,因入戶隨訪、體檢或承擔巡回診療任務等工作原因不在崗的鄉村醫生,需在村衛生室醒目位置張貼隨訪、巡診時間安排表和聯系方式。鄉村醫生需24小時保持手機開機,隨時為群眾提供服務。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外出的鄉村醫生(離開本鎮范圍),需向鄉鎮衛生院請假,由鄉鎮衛生院指定值班人員負責鄉村醫生外出期間的服務工作。鄉鎮衛生院對鄉村醫生在崗情況不定期進行考勤、抽查。考勤結果作為鄉村醫生績效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
第十六條? 鄉村醫生按執業范圍嚴格遵守診療技術規范執業,嚴禁在家非法行醫,一旦發現將依法查處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鄉村醫生要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按自治區有關規定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自治區增補的用藥目錄,由各鎮衛生院統一網上集中采購配送,藥品執行零差率銷售。嚴禁私自采購藥品、加價銷售,嚴禁在村衛生室開展靜脈輸液業務。
第十八條? 鄉村醫生在診療活動中,嚴格執行各項診療規范,要做到“四有”看病有登記、用藥有處方、收費有票據、病人轉診有登記和記錄。
第十九條? 鄉村醫生要按規定參加業務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更新業務知識,提高業務水平;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周到鄉鎮衛生院開展臨床實踐。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要積極參加全科醫生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向執業(助理)醫師過渡。
第二十條? 鄉村醫生要負責村衛生室設施、器械維護和管理。建立村衛生室公物臺賬,做到有據可查。
第二十一條? 鄉鎮衛生院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對鄉村醫生工作業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群眾滿意度的定期考核。對鄉村醫生的考核,還應當對其履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執行基本藥物制度等情況進行季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及解聘合同的主要依據。
第五章? 鄉村醫生的待遇
第二十二條? 經實行“鄉聘村用”的鄉村醫生按村(居)民委員會副主任補助標準統籌安排基本工資補助經費;根據《社會保險法》關于“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對我縣實行“鄉聘村用”的鄉村醫生,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含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
第二十三條? 實行“鄉聘村用”的鄉村醫生增補的績效工資包含鎮衛生院按績效考核結果從基本藥物制度補助、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以及其他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中撥付鄉村醫生的績效工資;鄉村醫生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收取的一般診療費以及開展中醫藥適宜技術的治療收入。
第六章?? 鄉村醫生的退出機制
第二十四條? 政府辦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政府辦村衛生室執業:
(一)一個年度內兩次績效考核不合格;
(二)不服從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
(三)一年內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累計達30天;
(四)出現醫療衛生重大責任事故;
(五)受刑事處罰;
(六)受吊銷執業證書等行政處罰;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從事醫療衛生工作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偽造統計資料騙取或套取下列財政補助經費的,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財政補助經費;
(二)基本藥物制度財政補助經費;
(三)醫保基金和個人付費共同負擔的一般診療費項目補助經費;
(四)其他財政補助經費。
第二十六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縣醫療集團、鄉鎮衛生院工作人員,在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有受賄行為的;
(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截留、挪用、侵占、扣減、索取鄉村醫生應得補助的;
(三)授意或串通鄉村醫生利用編制虛報統計資料,共同騙取或套取財政補助經費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村衛生室是政府投資建設并實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包含社區衛生室)。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及應用中的相關問題由縣衛生健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與上級相關政策法規相沖突的,以上級政策法規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賓陽縣衛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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