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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4:00-18:00
詳情時間待定
詳情“市民社會”一直是每一個公民暢想的理想社會狀態。“市民社會”一個重要的特征就是“小政府,大社會”,政府盡最大可能的最少干預市民的生活,可以交由社會處理的事務由社會處理,當代社會不論是何種政體、何種國體,都在試圖構建“市民社會”。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下,我國也在嘗試如何讓社會發揮更大的作用,踐行“共建、共治、共享、共榮”的社會治理模式。
對醫師隊伍的管理也不例外。作為改革的排頭兵,深圳在2017年1月1日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規定,醫師必須加入醫師協會,醫師協會應當依法開展行業自律管理和服務,履行建立醫師執業行為規范、懲戒制度、誠信檔案、醫療風險管控制度等行業管理制度;反映醫療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醫療機構和醫師的合法權益;組織實施醫師資格考試,負責醫師執業注冊和備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醫師進行定期考核;組織開展醫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規范、執業準則教育;受理對會員的投訴或者舉報,對會員的執業資質和執業行為進行檢查,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和執業準則的行為予以懲戒,涉嫌違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記分的,移交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處理;協調處理行業內部爭議等職責。同時還賦予了醫師協會對醫師執業資質或者執業行為進行檢查的權力。
《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實施五年來,有關醫師協會的職責雖然還沒有完全得以履行,但實施的情況受到國家相關部門的高度評價和肯定。但我國的情況很復雜,深圳能夠很好的實施是因為其人口集中,財政寬余,經濟發達,政府補貼和社會的支撐能夠讓醫師協會生命下來,其他地方是否能夠進行這樣的改革還有待進一步的考察。所以《執業醫師法》的修訂并沒有完全采納這一立法實踐。但《醫師法》在原來《執業醫師法》的基礎上,增加了“醫師協會等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醫師執業規范,維護醫師合法權益,協助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作為《醫師法》第七條二款。在法律的層面賦予醫師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醫師執業規范,維護醫師合法權益,協助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法定職責。從表述來看,法律做出的是彈性規定,為醫師協會未來時機成熟進行“共治”留足了空間。
摘自深圳市醫師協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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