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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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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執業醫師法》名稱修改為《醫師法》的背后”,解決的一個問題是為什么要將《執業醫師法》名稱修改為《醫師法》。
法律名稱和我們的名字一樣,非常重要,當初起名字的時候一定有一些原因。
1998年6月26日,原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王維澄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執業醫師法(草案修改稿)、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指出:“于本法的名稱,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改為醫師法或醫生法,也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主張仍用原名稱。法律委員會經反復研究,認為建議改為醫師法或醫生法有一定道理。考慮到本法主要是對執業醫師的資格、注冊、執業規則和考核培訓等作出規范,比較起來,稱為執業醫師法更符合本法的內容。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法名稱可以不作修改。”這就是《執業醫師法》的來歷。
現在為什么要將《執業醫師法》的名稱修改為《醫師法》呢?
2021年1月20日,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謙,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做《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說明》指出:“草案建議將法律名稱由‘執業醫師法’改為‘醫師法’。主要考慮:
一是我國涉及職業類別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教師法、法官法、律師法、護士條例等,都有嚴格的資格認證和執業注冊等管理制度,但在法律法規名稱上都沒有‘執業’二字的限定,更名有利于保持法律體系的協調統一。
二是法律名稱修改為醫師法,是聽取采納醫療衛生機構、一線醫務人員和有關行業組織的建議,也與中國醫師節的內涵相一致。
三是法律名稱的修改不涉及現行醫師分類管理、資格考試、執業注冊考核等制度(第二條、八條、十二條、三十七條),不影響對醫師執業行為的嚴格要求。”
由于不同歷史階段,立法所要解決的現實中的問題不同,在沒有能力立一部完整的法律之前,立法者只可能關注當時的立法背景,進行法律規范,當時的名稱可能符合當時法律文本所包含的內容。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律的內容需要根據時代的發展逐步的擴充,擴充后,原法律名稱可能不能完全涵蓋所有內容,這是對于法律名稱是否需要修改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修改的理由當然是法律的名稱應當與內容的一致;不修改的理由,恰恰是名稱能夠反應立法的演化。法律名稱修與不修,不影響法律內容的修改和完善。
了解法律名稱變化的背后的思考,目的是為更好的解讀現行的法律;踐行當前有效的法律;預測未來法律的走向和變化趨勢,讓法律成為工作生活的“工具”,避免法律風險。
希望以上解讀可以幫助各位更好地理解和學習新版《醫師法》。
摘自深圳市醫師協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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