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1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6日自治區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陳武
2018年1月2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鄉村醫生的從業管理,依法保障鄉村醫生合法權益,保證農村居民獲得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國務院《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注冊在村衛生室向農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發展規劃,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將政府辦村衛生室及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鄉村醫生收入水平與管理考核聯動機制,對在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鄉村醫生按國家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的業務指導、執業管理、業務培訓和監督考核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鄉村醫生從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擬從業的村衛生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衛生室執業:
(一)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
(二)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的;
(三)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四)取得鄉村醫生資格,按規定接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的。
第六條申請鄉村醫生執業,具備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注冊手續;具備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應當向擬從業的村衛生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申請,以及鄉村醫生證書或者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證書。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審核工作。對符合國家和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準予執業注冊,分別發給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中醫(專長)醫師或者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辦村衛生室鄉村醫生選任制度,優先選任已依法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者中醫(專長)醫師資格的專業醫務人員。
第八條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按規定與當地政府辦村衛生室簽訂購買服務合同,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在政府辦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必須履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并承擔下列職責:
(一)接受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業務指導,協助村委會或者居委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二)實施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基本藥物制度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三)配合上級醫療衛生機構處置突發衛生事件,及時報告所在村發生的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
(四)使用適宜技術和中醫藥壯瑤等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療,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村數量、農村居民人口數、地理條件等因素,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配備鄉村醫生。每千服務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備,不足一千服務人口的按1名配備;同一衛生室有2名以上鄉村醫生的,鼓勵配備至少1名女鄉村醫生。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區域農村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開展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的簽約服務。
鼓勵鄉村醫生參加鄉鎮衛生院組建的家庭醫生團隊與農村居民簽訂一定期限的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十二條鄉村醫生應當按規定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在政府辦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免費參加規定的崗位培訓和進修學習。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對鄉村醫生工作業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的定期考核。
對在政府辦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的考核,還應當對其履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執行基本藥物制度等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和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
第十四條政府辦村衛生室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應當按照政府物價部門規定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在政府辦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按規定享受下列補助:
(一)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基本藥物制度財政補助;
(二)由醫保基金和個人付費共同負擔的一般診療費項目補助;
(三)其他財政補助。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政府辦村衛生室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衛生機構。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對鄉村醫生后備力量的培養,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執業。政府定向培養的醫學院校學生畢業后可以直接選任到村衛生室工作。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對在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部門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連片特困地區服務的鄉村醫生適當增加補助。
第十九條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將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中醫(專長)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納入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管理,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聘用關系,依法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采取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改善鄉村醫生執業環境。
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對鄉村醫生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給予補助。
第二十一條政府辦村衛生室負責人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選任并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
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一般不再擔任政府辦村衛生室負責人。但具有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或者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能夠承擔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適當延期。
第二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依法到村衛生室執業。
第二十三條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者中醫(專長)醫師在政府辦村衛生室執業,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鄉村醫生相應職責義務的,享有與鄉村醫生同等的權利和待遇。
第二十四條政府辦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政府辦村衛生室執業:
(一)實施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基本藥物制度績效考核一個年度內兩次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服從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
(三)一年內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累計30天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偽造統計資料騙取或者套取下列財政補助經費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財政補助經費;
(二)基本藥物制度財政補助經費;
(三)醫保基金和個人付費共同負擔的一般診療費項目補助經費;
(四)其他財政補助經費。
第二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有受賄行為;
(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截留、挪用、侵占、扣減、索取鄉村醫生應得補助;
(三)授意或者串通鄉村醫生利用編制虛報統計資料,共同騙取或者套取財政補助經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村衛生室包括政府辦村衛生室和非政府辦村衛生室。政府辦村衛生室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并實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非政府辦村衛生室是指個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立的村衛生室。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