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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批準設立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二、護士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注冊部門自受理延續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注冊;審核不合格的,不予延續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注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五、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注冊和延續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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