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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臨床執業醫師能否開中藥?是否具有中藥的處方權?哪些西醫具有中藥處方權?近幾年大家對于此類問題都比較關注,醫學教育網小編翻閱了多個省市衛健委發布的關于非中醫類醫師開具中藥的相關文件,為大家解答如下:
一、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在《關于轉發國衛辦醫函〔2019〕558號文件做好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提到以下三類非中醫類醫師具有中藥處方權!
1、接受過中醫學習的執業醫師
中醫類別以外醫師在《通知》發布前已經取得相應醫師資格并注冊執業,且在院校教育和畢業后教育接受過中醫學課程學習的,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
2、基層醫療機構的全科醫生和鄉村醫生
基層醫療機構的全科醫生和鄉村醫生,可以開具常見病、多發病的常用中成藥處方,也可以延續使用中醫醫師開具的中成藥長期處方。
3、不少于1年中醫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西醫
經過不少于1年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醫臨床基本的辨證施治原則,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
二、河北省中醫藥管理局、河北省衛生健康委此前聯合印發通知,規范非中醫類別醫師提供中醫藥服務行為,規定了五種不同條件下非中醫類別醫師提供中醫藥服務的具體要求、服務類別及考核主體等。
1、取得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的非中醫類別醫師,經所在主要執業機構考核,并在中醫藥主管部門登記后可在臨床中提供相應中醫藥服務。
2、非中醫類別醫師中,取得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取得中等以上中醫、中西醫結合專業學歷或學位,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參加2年以上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的,經所在執業機構考核,可在臨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中醫藥適宜技術、中藥飲片等4類中醫藥服務。
3、經過不少于1年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的非中醫類別醫師,經轄區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所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考核合格后,可在臨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中醫藥適宜技術等3類中醫藥服務。
4、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室執業的非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取得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所在主要執業機構考核,在轄區縣、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登記后,可獨立從事一般的中醫執業活動。
5、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非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以西醫為主的鄉村醫生,參加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的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培訓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轄區內提供所學的中醫藥適宜技術服務。
三、近期江蘇省下發了關于非中醫類別醫師開具中藥處方管理有關要求,其中提到:
1、非中醫類別醫師,取得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或取得教育部門認可的中等專科及以上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學專業學歷或學位,或取得省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參加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可的2年以上西醫學習中醫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可開具中成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中藥飲片處方(含長期處方)。
2、非中醫類別醫師經過不少于1年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并考核合格后,可開具中成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處方(含長期處方)。
3、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非中醫類別醫師或鄉村醫生,可以開具常見病、多發病的常用中成藥處方(含長期處方),也可以延續使用中醫師開具的中成藥長期處方。
4、《關于印發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化藥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9〕558號)發布前,已取得非中醫類別醫師資格并注冊執業的,且在院校教育和畢業后教育中接受過中醫學課程學習并成績合格的,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也可開具慢性病常用中成藥長期處方。
5、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按照以上要求,核定非中醫類別醫師的中藥處方權限,并落實處方點評制度,遵循中醫藥特點規律和中醫辯證施治的原則,科學、規范開具中藥處方,為患者提供方便、安全的中醫藥服務。
結合各省衛健委下發的政策及8月30日全國推進醫療機構合理用藥管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有一點可以明確,此次合理用藥通知下發目的是鼓勵西醫學習中醫藥理論,遵循中醫藥特點規律和中醫辨證施治的原則、規范,合理使用中成藥,而并非禁止或限制西醫醫師開具中成藥。
中醫和西醫一樣是一門復雜的學科,即便是具備相應的資質,仍然需要時間和經驗的沉淀,不可急功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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