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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4:00-18:00
詳情時間待定
詳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中醫科學院:
中醫藥師承教育是獨具特色、符合中醫藥人才成長和學術傳承規律的教育模式,是中醫藥人才培養的重要途徑。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對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加強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提高中醫藥學術水平和服務能力具有重要意義,是傳承發展中醫藥事業,服務健康中國建設的戰略之舉。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逐步建立健全中醫藥師承教育制度,現就深化中醫藥師承教育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以傳承發展中醫藥事業為統領,以解決中醫藥師承教育發展的重點難點問題為突破口,以中醫藥師承教育體系建設為重點,以中醫藥師承教育政策機制建立為支撐,進一步深化中醫藥師承教育,逐步建立健全中醫藥師承教育制度,為推進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和中醫藥事業傳承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遵循規律,特色發展。堅持繼承與創新并舉,準確把握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和師承教育特點,明確師承教育內涵,充分發揮師承教育的獨特作用。
——注重質量,規范發展。堅持開展師承教育研究,加強師承教育考核管理與質量監控,探索建立師承教育質量評價機制,推進師承教育規范發展。
——統籌兼顧,協調發展。堅持統籌規劃,建立師承教育指導老師和師承人員遴選標準、出師標準,推進不同層級、不同類型、不同模式的中醫藥師承教育協調發展。
——深化改革,創新發展。堅持深化機制改革,鼓勵中醫藥高等院校、醫療機構和社會組織發展師承教育,逐步建立政府主管、專家支持、多方參與、多元發展的發展機制。
三、總體目標
構建師承教育與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和繼續教育有機結合,貫穿中醫藥人才發展全過程的中醫藥師承教育體系,基本建立內涵清晰、模式豐富、機制健全的中醫藥師承教育制度。到2025年,師承教育在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和繼續教育中的作用充分發揮,師承教育指導老師隊伍不斷壯大,以師承教育為途徑的中醫藥人才培養模式不斷豐富,基本實現師承教育常態化和制度化。
四、主要舉措
(一)發展與院校教育相結合的師承教育。
推動師承教育與院校教育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深化醫教協同,夯實中醫藥類專業學生中醫藥理論基礎,切實加強醫德培養和人文素質教育,推動人文教育和專業教育的有機結合。推進中醫藥經典理論教學與臨床(實踐)相融合,支持國醫大師、名老中醫藥專家、中醫學術流派代表性傳承人“進課堂”傳授學術思想和臨床(實踐)經驗。鼓勵有條件的中醫藥院校開設中醫藥師承班,逐步實現將師承教育全面覆蓋中醫藥類專業學生。探索師承教育制度與學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銜接的政策機制,進一步完善全國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與中醫專業學位銜接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繼承人申請中醫碩士、博士專業學位。
(二)加強與畢業后教育相結合的師承教育。
發揮師承教育在畢業后教育中的作用,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畢業后教育制度。建立具有中醫特色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模式,加強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中醫特色優勢建設,遴選中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師承指導老師,強化中醫住院醫師中醫思維培養,提高中醫臨床診療水平,并將師承考核作為中醫住院醫生規范化培訓結業考核的重要內容。試點開展以傳承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思想與臨床經驗,提升中醫醫師專科診療能力與水平為主要內容的中醫醫師專科規范化培訓。
(三)推進與繼續教育相結合的師承教育。
省級及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在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中設置師承教育專項,開展不同層次的以師承教育為主要模式、以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為主要內容的中醫藥繼續教育,引導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獲取師承教育專項學分,逐步將師承教育專項學分作為中醫藥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與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參加省級以上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經考核合格,符合職稱晉升有關規定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審高一級職稱。
鼓勵中醫藥專家積極開展多形式的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國醫大師申報以其學術經驗為主要內容的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可直接入選。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進繼續教育和師承教育相結合,通過開展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傳承工作室建設等師承教育,提高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學術水平和服務能力。醫療機構開展繼續教育和師承教育的質量評價將作為醫院等級評審與綜合考核等的重要內容。
實施中醫藥人才培養專項推動師承教育。國家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中醫藥傳承與創新“百千萬”人才工程(岐黃工程),持續推進全國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全國中醫臨床優秀人才研修項目、全國名老中醫藥專家和中醫學術流派傳承工作室建設等國家級中醫藥師承教育人才培養專項。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省級中醫藥師承教育人才培養工作。探索以學術共同體為特征的師承教育資源的共享模式,加強師承教育的相互交流。
(四)支持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中藥的師承教育。
鼓勵臨床醫學(含口腔、公衛)專業人員以師承教育學習中醫,省級及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西醫學習中醫的政策措施,建立更加完善的西醫學習中醫制度,引導西醫人員通過師承方式學習掌握中醫藥理論和診療技術,開展中西醫結合臨床診療工作。
規范非醫藥類人員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中藥,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考核和執業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及其相關配套文件等有關規章準則規定,開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工作或中藥鑒定、炮制等相關技術考核工作。設區的市及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指導老師帶教、師承人員跟師學習的過程管理,做好質量監控和評價等相關工作。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支持經多年實踐、確有專長的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師承方式傳承其獨特技術專長。中醫(專長)醫師應當按中醫藥繼續教育相關規定,履行接受中醫藥繼續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積極參加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開展的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及相關業務的培訓,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
(五)加強師承教育指導老師隊伍建設。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恪守職業道德,具有扎實中醫藥理論基礎、豐富臨床(實踐)經驗和技術專長,有較高的帶教水平和傳承能力,能夠堅持師承帶教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師承教育,履行指導老師的責任和義務,在執業和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傳授中醫藥理論、臨床經驗和技術方法,培養中醫藥人員。應當結合實際制定不同層級指導老師的遴選條件和準入標準,建立健全結構合理、相對穩定、不同層級有序銜接的指導老師隊伍,逐步實現指導老師認證管理。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師承教育指導老師激勵約束機制。支持國家級師承教育指導老師優先被推薦評選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省級師承教育指導老師優先被推薦評選省級名中醫。杜絕利用師承教育活動進行不當炒作或進行不當商業牟利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入選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師承教育項目指導老師。
指導老師自主開展帶徒授業等師承教育活動,應當與繼承人簽訂正式的跟師學習合同,明確學習時間、學習內容、職責規范及達到的預期目標,并向當地中醫藥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當地中醫藥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關審核。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和教學專業師資等中醫藥專家應當在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師承教育中發揮示范帶頭作用。
(六)加強師承教育考核管理。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及機構組織開展的師承教育,要結合其模式與特點,制定相應的考核及出師管理辦法,確保師承教育質量。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要規范指導老師和師承人員自主開展的師承教育,根據其備案的師承內容、跟師時間與職責規范,經師承人員申請后,采取指導老師評價、或現場陳述回答、或實踐操作等不同方式進行出師考核,并將出師的師承人員名單在本區域內予以公布并提供查詢。
(七)加強師承教育制度建設。
建立貫穿中醫藥人才發展全過程的中醫藥師承教育體系,推進師承教育與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相結合,逐步實現中醫藥人員在不同階段均可參與師承教育。完善傳統師承教育模式,結合現代科技發展師承教育新模式。加強中醫藥師承教育內涵、外延及政策研究,探索建立師承教育與執業注冊、表彰激勵、專業學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職稱評定等相銜接的政策機制,建立健全中醫藥師承教育制度。
五、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落實。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中醫藥師承教育體系與制度。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不同層級的師承教育,制定相應的指導老師和繼承人的準入條件、考核標準、評價指標等相關管理辦法。設區的市及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加強師承教育動態管理和相關考核,保證師承教育質量。用人單位負責日常管理,為開展師承教育提供必要條件。
(二)加大支持力度。逐步建立政府投入與用人單位、社會組織、個人投入相結合的多元投入機制。中央財政支持實施中醫藥傳承與創新“百千萬”人才工程(岐黃工程)。各級財政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落實投入政策。用人單位設置專項經費支持師承教育活動,并充分保障指導老師、師承人員跟師學習期間工資津貼及其他福利待遇。鼓勵用人單位和社會組織建立中醫藥師承教育發展基金。
(三)加強部門協調。省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師承教育工作,加強組織領導,主動協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計生、財政等相關部門,加大相關銜接政策的落實力度,建立健全中醫藥師承教育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四)營造良好氛圍。通過政策支持、項目引導和相關措施,積極推進中醫藥師承教育工作。加大師承教育宣傳力度,及時總結典型經驗、主要做法和突出成效并加以宣傳推廣,營造有利于推動師承教育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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