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草案) | 執業醫師法(1999版2009修正) |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二)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依據診療規范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執行疫情防控措施;
(三)獲取合理勞動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
(四)獲得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執業基本條件和職業防護裝備;
(五)依法從事醫學研究,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
開展學術交流,接受專業培訓與繼續醫學教育;
(六)對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范、臨床路徑和醫學倫理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提升醫療服務質量;
(五)宣傳推廣與崗位相適應的健康科普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導。
|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病歷等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
對需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
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除依照規范用于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 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
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 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師進行醫學研究和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征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明確同意。 醫師實施藥物治療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在尚無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可以由醫療機構建立管理制度,對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進行管理,由醫師征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后實施臨床藥物治療。
|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
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以及國防動員需求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調遣。 |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
醫師在醫療活動中有以下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一)發現傳染病、突發不明原因疾病和異常健康事件的;
(二)發生醫療事故的;
(三)發現可能與藥品和醫療器械有關的不良反應或者不良事件的;
(四)發現假藥或者劣藥的;
(五)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 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
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村以及偏遠或者條件艱苦地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 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