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醫師法草案全文征求意見稿已經正式發布,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條,其中新增第六章關于法律責任的條例規定,醫學教育網編輯為大家解讀如下:
第六章法律條例與執業醫師法相比較,變動不是很大,主要新增了4類醫師執業行為違反本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細則對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草案) | 執業醫師法(1999版2009修正) |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或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醫療事故或者醫療損害的;
(三)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范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或備案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對患者進行醫學研究和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及其家屬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以及國防動員需求時,擅自離崗或者不服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十三)開展禁止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
(十四)開展限制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未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或者未履行告知義務的;
(十五)使用假藥或者劣藥的;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
醫師在醫療衛生服務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 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
未經批準擅自以醫療機構名義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阻礙醫師依法實施診療行為,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擾亂醫療衛生機構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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