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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4:00-18:00
詳情時間待定
詳情目前醫師法草案全文征求意見稿已經正式發布,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條,其中新增第五章保障措施、從醫師的薪資、職稱、安全等方面書寫了具體的條例規范,重點內容如下:
1、第四十條對從事傳染病防治、放射醫學和精神衛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崗位工作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津貼標準應當定期調整。對在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醫師,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津貼補貼政策,并在職稱評定、職業發展、教育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面實行更優惠的待遇措施。
2、第四十一條國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人才隊伍建設,建立適應現代化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醫師培養和使用機制。加強公衛人才的培養,二二級以上醫療機構以及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公共衛生醫師。
3、第四十二條國家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和服務能力建設。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技術職稱的,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歷。
4、第四十二條完善對鄉村醫生的相關待遇政策。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5、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鄉村醫生通過醫學教育取得醫學專業學歷;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6、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維護醫療衛生機構良好的執業環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7、醫務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8、第四十五條國家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醫療風險基金,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細則對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草案) | 執業醫師法(1999版2009修正) |
國家建立健全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職稱、獎勵制度,體現醫師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 對從事傳染病防治、放射醫學和精神衛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崗位工作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津貼標準應當定期調整。 對在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醫師,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津貼補貼政策,并在職稱評定、職業發展、教育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面實行更優惠的待遇措施。 | 無 |
國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人才隊伍建設,建立適應現代化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醫師培養和使用機制。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以及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公共衛生醫師,從事人群疾病及危害因素監測、風險評估研判、監測預警、流行病學調查、免疫規劃管理、職業健康管理等公共衛生工作。 | 無 |
國家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和服務能力建設。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技術職稱的,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歷。 國家對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完善對鄉村醫生的相關待遇政策。 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 無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維護醫療衛生機構良好的執業環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 無 |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務人員提供職業安全和衛生防護用品,并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醫務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安全保衛措施,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及時主動化解醫療糾紛,保障醫務人員執業安全。 | 無 |
國家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醫療風險基金,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 無 |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常識的宣傳,引導公眾理性對待醫療衛生風險;報道醫療衛生事件,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做到真實、客觀、公正。 | 無 |
醫師協會等行業組織應當依法開展行業自律管理,加強醫師執業行為規范,維護醫師合法權益,協助政府衛生健康及有關主管部門開展醫師考核、培訓等工作。 | 無 |
【第二章注冊變化】最新醫師法草案全文已經公布,醫師執業注冊規定有大變化!
【第二章條件變化】執業醫師法草案修訂!醫師資格報考條件有大變化!
【第三章執業規則】2021執業醫師法實施細則全文公布,醫師執業規則變化解讀!
【第四章培訓要求】執業醫師法實施細則全文關于醫師培訓和考核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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